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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常态:信托布局消费金融

来源:苏信理财 时间:2014-11-24

    从中信信托嘉丽泽项目起,将信托嵌入消费,打通投资端与消费端,注重消费权益增值的消费信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依托其制度的灵活性和自由性,将消费金融作为创新业务的新高地。
    中航信托研发与产品创新部研究员袁田告诉记者,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领域具有充分的想象空间和实际操作空间。比如在提供个人消费金融服务的供应端,互联网金融以电子商务、P2P等业务模式逐步渗透进消费金融市场,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等传统资金供给方格局被打破,客观上丰富了消费金融服务的主体,促进了消费金融服务商产业链的多元化,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是实质性的利好消息,同时也给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创造了进军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机会,成为丰富消费金融产品和创新消费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袁田认为,在消费金融领域开展信托业务创新可以围绕消费者和消费需求两个条线展开。
    其一是精准定位消费者,借助于小微金融能够针对不同消费群体设计多样化金融产品的专业优势,信托可以与小微金融服务商开展广泛的战略合作,发挥优势互补的整合作用。一方面,借助于小微金融服务商对小微金融市场的谙熟了解,可以对消费客户群体清晰细分。例如,设计开发针对工薪族、企业精英、公务员、教师等不同职业群体及收入状况的消费信贷产品,以此为积淀,向信托提供优质的客户资源,使得相应信托产品设计的前端风险可控;同时,小微金融服务商丰富的信贷运营管理经验是信托计划顺利开展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另一方面,借助于信托资金募集与资金管理的规范运作能够为小微金融服务商迅速扩大规模,拓展市场,同时也会促进提升小微金融服务商的资本运营管理水平。
    其二是围绕特定的消费需求开展特定目的的消费信托,尤其是旨在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基础上的享受型、发展型需求,实现特定目的消费与理财的双重效果。迎合大消费时代消费行业细分的趋势,围绕养老、医疗、旅游、助学、继续教育、信息等消费目的设计开发的信托产品,不仅是对消费者特定消费权益的保护和满足,更是对消费行为的引导,对消费服务行业的成长起到间接的资本注入作用。消费信托作为消费金融领域的新业态虽然尚处于孵化与探索阶段,但是其惠及民生、促进结构改革的良好发展前景可望。
在消费金融的产业链上,信托行业可以开拓多元触点,既可以在前端直接开发消费信托产品,也可以在中端通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的方式与消费服务企业合作,优化消费金融服务,或者在后端通过股权投资入主消费服务企业成为股东,有效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主动管理。
    信托行业助力消费金融虽然大有可为,但是应以严格的合法合规性为前提,符合银监会“99号文”关于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的相关规定,确定清晰的资金投向及期限配置并实现规范的资金运用。同时,应加强自身规范,有所为,有所不为,以风险控制与合规运营作为探索创新模式的前提;谨慎履行受托人的受信义务,为受益人谋求最佳利益。
袁田分析认为,对于互联网平台可能引发的运营风险应高度关注,尤其是应对新兴行业的发展及监管动态时刻保持理性清醒,在选择战略合作伙伴方面应履行受托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做好充分尽职调查,并且坚持合作过程中的持续性管理,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与最为及时地处置风险。
    在满足消费端的需求和投资端的利益方面,信托公司连接两端权益,更应谨慎适当地履行受托人的尽职受信义务。在信托计划成立、实施、清算等全过程中实行动态风险控制,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交易结构设计方面,将满足投资者利益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机结合,实现消费信托模式下消费与理财的双重目的。

(来源:金融时报 胡萍 2014-11-17)
 
(hanb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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